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落实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保障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学校网上正式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学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四条入伍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入伍新生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
《申请表》应于参军入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学校。
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学校应当认真查验入伍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逾期未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勿须按新生报到程序报到,勿须缴纳学费。
第六条 入伍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学校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一份学校备案,一份返回相关县级征兵办。
第八条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从学籍注册年算起。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九条 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时,原报考专业撤销的,可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在校生入伍
第十二条 在校生指已注册学籍且完成一年及以上学业教育的学生。
第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休学,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四条 在校生入伍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退役证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年级按“原年级+实际休学年限”计算。
第四章 实习年入伍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习年(最后一学年)应征入伍,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或者申请正常毕业。
第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持入伍通知书按休学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申请正常毕业的学生,学生本人持入伍通知书在离开学校之前办理正常毕业申请,填写《入伍学生毕业申请》(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申请正常毕业的学生,毕业前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给学校来函同意由部队组织毕业考试,学校将试卷寄往学生所在部队。部队在考生答卷上并加盖公章寄回学校。考试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