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教学管理 > 正文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日期:2011-03-17 】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防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主观因素致使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不利影响的,构成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三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上课迟到或下课提前5分钟以内(含5分钟);

(二)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的场所或特殊课除外);

(三)考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院(系、部、中心)报送成绩或未向院(系、部、中心)提供学生试卷;

(四)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或上课时间冲突;

(五)未及时选择、征订教材;

(六)教学用品选购、供应、准备不及时而影响教学;

(七)上课时间,铃声或广播乱响;

(八)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

(九)课堂管理混乱,学生在上课时有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课外书籍、打接电话、玩手机、睡觉、行为不雅等现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开课一周内无课程设计方案(含教案)或使用旧课程设计方案(含教案);

(二)未经准许擅自调课、变更任课教师;

(三)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四)上课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上课无故离开课堂或在课堂内吸烟;

(五)因准备不充分造成实践课不能开出;

(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前泄漏试题、考后漏收试卷或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七)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

(八)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九)因工作疏忽造成各类考试安排、课程调动、学籍管理混乱;

(十)已到上课时间,有关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训室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十一)非客观因素导致停电、停水、造成教学活动中断或教学设备损坏;

(十二)因工作失误或安全不到位(如危险物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造成学生受到轻伤或造成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财产损失;

(十三)未经教务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教学正常运转;

(十四)未及时完成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五)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十六)课堂管理混乱,学生在上课时间出现随意进出教室或大声喧哗等现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开课两周后无课程设计方案(含教案)或使用旧课程设计方案(含教案);

(二)在教学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宣扬反动言论,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

(三)未经准许擅自停课;上课迟到或下课提前15分钟以上;旷课一次;

(四)考前故意泄漏试题;

(五)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5%以上;

(六)未按规定审查试题以致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无法进行或考试失效;

(七)主(监)考人员在考试时间未能及时到位,或监考教师迟到、早退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八)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或处理,未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平性、有效性;

(九)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十)因工作失误或安全不到位(如危险物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造成学生受到重伤或造成3000元及以上重大财产损失;

(十一)对提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十二)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或各类证书、证明;

(十三)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增设、删除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导致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混乱;

(十四)由于食物中毒或食物不洁,造成学生不能上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审定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教学质量督导处),由督导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各院(系、部、中心)成立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各院(系、部、中心)负责人任组长。

第九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实行分级认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处理单》,并报院(系、部、中心)认定小组;

(二)院(系、部、中心)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在2日内初步认定后将结果报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审定小组;

(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审定小组核实后,属教学差错和一般教学事故,报分管院长批示认定;属严重教学事故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认定。

第十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应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记录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代替。

第十一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条款中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相应条款由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审定小组负责认定。

第四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的累计时间以一学年为限。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级别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教学差错

1、发生一次教学差错,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2、累计发生两次教学差错,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累计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教学差错,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二)一般教学事故

1、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发责任人100元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

2、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3、累计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按二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三)严重教学事故

1、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发责任人400元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点名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2、发生二次严重教学事故,扣发责任人1000元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除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点名通报批评外,推迟责任人一年内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年度考核不得高于基本合格等级。

3、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扣发责任人2000元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定不合格等级,降一级档案工资,在下一学年度解聘。

(四)对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在部门,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所有经济损失均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含扣款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异常情况处理单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异常情况处理单

教学异常情况

所属部门

教学异常情况

发生时间

教学异常情况

具体描述

填报部门

填报人

报送部门

报送时间

教学异常情况

调查结果及

责任认定

(责任到人)

1.调查结果:

2.责任认定:

a.属特殊情况 ( ) b.属教学差错 ( )

c.属一般教学事故( ) d.属严重教学事故( )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异常情况

所属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质量督导处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督导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