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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7-13 】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随职院发[2006]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快我院专业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程,使各专业的教学更能突显高职特点,更能适应行业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宽产、学结合的育人新途径,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学院决定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章 机构组成 任职条件 筛选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学院聘任,系部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的学术机构。一般由5-9名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骨干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一2名,秘书1名,委员3一6名。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果或较大影响的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社会人士。秘书原则上由本院该专业负责人担任。院外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一。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心高职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管理和教学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院长颁发聘书,学院行文确认。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性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意见、建议并提交专业论证报告。

第六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技能训练大纲、知识与技能的考核标准与方法、调整课程结构等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组织指导教材建设规划、编审工作。

第七条 指导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

第八条 指导、协助院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院外实习场所。协助学院落实“双师型”教师的实践锻炼场所。

第九条 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学术讲座,指导、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对本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应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各系(部)主持指导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联席工作会议,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委员分工联系所在区域的有关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被聘为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人员,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学院每学期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