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资源 > 教学资源 > 正文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7-13 】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随职院发〔2009〕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高职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为指导,以高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条件为准则,紧密联系我院高职教育教学的实际,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和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复杂的教学运行体系进行有效监控检查,引导全体教师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扎实履行教学职责,确保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三条 建立院、系两级督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全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对全院教学工作诸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职责,确保学院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 教学督导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职教育教学政策和法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2、愿为学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敢说真话;

4、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其他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教育教学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处的工作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2、检查和督促有关处(室、系、部、中心)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审查每学期教师任课安排计划、课程总表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学院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优、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4、参与教学过程的调研和监控,如对开学的教学准备工作,期初、期中、期末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等开展专题调研;

5、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毕业设计现场等),了解教学工作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的情况;

7、指导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对青年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并与他们进行探讨和交流。组织系、部对新任课和开新课教师进行听课和评课,并对其水平做出评价,评定是否具备任课资格;

8、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对学院办学条件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9、督导教风、学风建设。发现并总结教师从严执教,系部、教研室认真研教,学生勤奋学习,加强班风建设等好经验、好典型,及时向院、系部领导推荐。

10、考试督导工作。各类考试的考场巡视、考试命题、考场安排、考试纪律、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工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章 教学督导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处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对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服务教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有权对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履行教学工作规范、遵守教学纪律、教书育人、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师的引进、任用、考核、晋升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对学校的教学决策按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4、有权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5、有权对干扰和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

6、有权对不认真教学的教师、不认真学习的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和教职工向系部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7、对教师评先评优,教学督导处有一票否决权;

8、教学督导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学习教育管理理论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督导能力;

2、经常积极主动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3、努力完成教学督导处布置的各项督导任务;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教学督导处要根据学院教学行政工作要点中的有关条文和自身的任务,在每学期初制订好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教学督导处重视督导工作原始材料的积累。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每次听课都要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在课后主动与任课教师就课堂教学内容、方法等进行交流,并将《课堂教学评价表》交督导处存档。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方式:

1、深入课堂听课。

2、到有关教学业务单位个别访问交谈。

3、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

4、书面问卷调查。

5、抽查有关教学资料。

6、向学院领导口头或书面反映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十三条 督导处配合学院分管领导对各教学业务单位教学督导情况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教学业务单位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如有意见,可以向教学督导处提出,教学督导处应予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