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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7-13 】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

随职院发[2005]14号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包括五个部分:监考守则、考场规则、巡视员守则、考试违纪处罚实施细则、附则。

一、监考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执行监考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未经系(院、部)同意,不得自行请人代替监考;未经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监考。

(三)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监考业务,对考生既要严格,又要耐心,不得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四)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人员进考场。未经学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五)监考人员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到考点办公室准时报到,领取试卷、考场情况记载表、草稿纸以及其它监考用品。

(六)每科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左胸前佩戴“监考员”胸牌进人考场,检查考场排列有无差错、地面和考桌内有无纸片,开考前10分钟预备铃响后,考生出示“准考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把不准带进考场的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前5分钟,向考生宣布本场考试的课程和时间,宣读《考场规则》、《考试违纪处罚实施细则》,然后分发试卷。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不符或份数缺少等情况,应立即向考点办公室报告,及时解决。禁止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提前发卷。

(七)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要提醒和督促考生先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写上姓名、班级和序号,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缺题等异常情况,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

(八)开考后,监考人员巡视考场,检查考生是否按座次表就座,逐个核对考生相貌与“准考证”或“学生证”(或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是否相符,无证或证件不全者,取消考试资格,并劝其退场。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收回缺考者试卷,在试卷上填写缺考者的班级、姓名、准考证号、序号,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相应的栏目内作好记载。

(九)考试中,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者,要留下证据,在《考场情况记载表》相应栏目作好记载。考试完毕,将《考生违纪登记表》及违纪证据一起交考点办公室。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所有“缺考”、“违纪”者的试卷,都必须在总分栏处加盖学院统一规定的印章。

(十一)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准串考场,不得提前离场或延长考试时间,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准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字迹印刷不清的,可当众说明,但不准念题。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迅速离场。监考人员收回试卷,查对试卷份数,按考生序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如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负责人。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结束后,应对考场进行检查,地面、考桌内不得留有任何纸片,要整理好桌椅,关锁好门窗。

(十三)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守则”,不准以任何方式暗示、协助或帮助考生违纪、舞弊,对违反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二、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许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橡皮等,不得将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带入考场。某些课程考试要使用计算器的,由学院通知考生,且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计算器和其它文具在考试过程中不准相互借用。

(三)考生在考前10分钟内凭“准考证”或“学生证”入场,按座次表就座,并将“准考证”、“学生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缺证或证件不符者不准参加考试。

(四)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该课程以旷考论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

(五)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班级、序号;其次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缺题、字迹印刷不清或错发试卷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可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六)考生听到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卷,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答卷时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要注意字迹清楚,卷面整洁。不许将答案写好后贴在试卷上,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试卷一律按无效试卷处理。

(七)听到考试结束信号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主动将试卷、草稿纸翻放在考桌上,迅速离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考试时间内,除巡视员、考点负责人、本考场监考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以上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表明身份的胸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未经学院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九)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考点负责人同意和已交卷两种情况可以离开考场外,不准以其它理由离开考场。考生一旦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人考场继续考试。

(十)考生如发现有舞弊行为或监考教师失职,有义务向各系(部)或教务处举报。

(十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违纪、舞弊和扰乱考场秩序、恐吓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

三、巡视员守则

(一)在考试期间,各系(部)应于考试前一周组成巡视小组,主要负责检查指导考试准备和组织工作情况、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及试卷保密情况,处理考试中的各种问题。

(二)巡视员应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考试工作的同志担任。巡视员应熟悉《关于考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考试的其它规定。

(三)发生重大问题或偶发事件,巡视员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对于不熟悉和不了解的情况,不可不负责任地表态。

(四)巡视工作结束后,各系(部)应会同巡视员对本次考务工作给予评议,进行经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院。

四、考试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一)凡在学院学习的在籍学生,负责、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遵守暂行规定。对违纪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考试纪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除单科成绩30%、单科成绩作废。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三)对违纪人员中的党(团)员,违反党(团)纪律的,由党(团)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相应扣除考生该科成绩的30%:

1、在试场内吸烟、左顾右盼经制止不改的;

2、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继续答题的;

3、有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劝告的。

(五)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试单科试卷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及记过处分:

1、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喧哗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2、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不论既遂或未遂);

3、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如舞弊行为涉及多方,多方均按舞弊处理。

4、将通讯工具带进考场或在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

(六)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试单科试卷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应考者请人代考或代人应考;

2、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

3、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盗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5、在校期间第二次舞弊;

6、不听监考教师安排或劝告、污辱监考教师。

(七)对违纪学生应给予纪律处罚的,由各系(部)在当场考试时作出。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系(部)研究处理后给出书面材料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备案,重大问题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

(八)对于监考教师,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监考人员私自请人代替监考或无故不参加监考的;

2、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监考中擅离职守,在考场内吸烟、闲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

3、考试期间私自将试题带出试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在监考中对考生的舞弊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并造成较多雷同试卷的;

5、考试期间错发考试试卷,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泄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6、漏装、错装考试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泄题及遗失考生答卷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丢失、损坏有关考试工作尚未解密的资料、试卷或考生考试档案的;

8、发现应考者有弄虚作假行为、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故意隐满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9、考场组织工作不力,管理混乱,舞弊现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1、纵容、包庇考生舞弊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为应考者提供假证件、伪造成绩的;

2、在评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偷换、涂改考生试卷、涂改考试分数的;

3、盗窃或泄漏考试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及其他保密材料的;

4、试卷在印刷保管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严重违纪,必须给予处分的,由系(部)和有关部门给出书面材料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类考试管理(体育考试、上机考试、实践性考试等均可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自签出之日起施行。